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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王文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王文全,XX,王桔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财保50号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白马路96号(国税大楼)1-2层。负责人:邓素红,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智胜,男,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瞻舒,男,该支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王文全(曾用名王文根),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申请人:XX,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申请人:王桔梅,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与被告王文全、洪素芳、XX、王桔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王文全名下的车辆,车牌号为浙H×××××号,查封价值为200000元;2、查封被申请人XX、王桔梅共有的座落于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江滨南街1011号1单元801室的房产,查封价值为740000元。合计申请诉讼保全价值940000元。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文全所有的浙H×××××号轿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0元),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申请人XX、王桔梅共有的坐落于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江滨南街1011号1单元801室的房屋(保全价值74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梁 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薇薇书 记 员  詹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