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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赤峰鑫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霍宗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鑫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霍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3251号原告:赤峰鑫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西城区建筑学校裙房2号楼05021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某,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物业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湖滨新区3号楼4单元601室。被告霍某,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赤峰鑫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霍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2015、2016年住宅、地下小房物业费1288元;2、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255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赤峰鑫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鑫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宝燕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少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