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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天津中海华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中海华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31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海华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环湖中路华昌大厦D座地下室。法定代表人:齐玉生,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马慧芬,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巍,男,195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3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巍存款人民币604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储智君代理审判员  王小庆代理审判员  于昊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