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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奎与攀枝花市鑫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义务帮工受害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奎,攀枝花市鑫鑫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31号申请人李奎,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29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鑫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新铁二村34号(炳草岗大桥北)。组织机构代码:678373409。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6783734095。法定代表人:王庆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奎申请执行攀枝花市鑫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义务帮工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已委托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牟正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