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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4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维智与青岛浪淘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迪拜商务酒店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智,青岛浪淘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迪拜商务酒店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372号原告:陈维智,男,195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梅,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文,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浪淘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迪拜商务酒店,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09号院内。法定代表人:姜素霞,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维智与被告青岛浪淘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迪拜商务酒店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维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维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洪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