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民终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杜学文与王乃良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学文,王乃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民终9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学文,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丽,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乃良,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上诉人杜学文因与被上诉人王乃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6)宁0181民初4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学文以其愿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学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学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杜学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瑾审 判 员 刘煜姗代理审判员 宁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樊新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