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赵嗣斌与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嗣斌,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1700号原告:赵嗣斌,男,汉族,1990年6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街道建设村。法定代表人:谭红冰。原告赵嗣斌诉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宏驾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赵嗣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嗣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嗣斌负担。审判员 龙政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琳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