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蒲松柏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松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22刑初12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松柏,男,生于1968年3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四川省南江县人。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年;2014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犯盗窃罪网上追逃于2017年5月2日被旺苍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临时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同年5月3日移交南江县公安局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江县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南检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松柏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尔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松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1月10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人蒲松柏伙同唐某(已判刑)在南江县南江镇南门街“柒牌”服装店门口外,由唐某打掩护,蒲松柏从刘某的外套外侧���内扒走苹果6plus牌手机一部,销赃后获款800元,二人各分得400元。经南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4033.00元。2、2015年11月17日18时左右,被告人蒲松柏伙同唐某在南江县南江镇南门街“正本”鞋业门市外,由唐某打掩护,蒲松柏从胡某的外套外侧包内扒走苹果6牌手机一部。经南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338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蒲松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蒲松柏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蒲松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蒲松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蒲松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10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人蒲松柏伙同唐某(已判刑)在南江县南江镇南门街“柒牌”服装店门口外,由唐某作掩护,蒲松柏从刘某的外套外侧包内扒走苹果6plus牌手机一部,蒲松柏将该手机以800元的价格销赃后,分唐某现金400元。经南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4033.00元。2、2015年11月17日18时左右,被告人蒲松柏伙同唐某在南江县南江镇南门街“正本”鞋业门市外,由唐某作掩护,蒲松柏从胡某的外套外侧包内扒走苹果6牌手机一部,因蒲松柏认为该手机屏被损坏,后将其扔掉。经南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33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蒲松柏潜逃,2017年5月2日因网上追逃被旺苍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临时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同年5月3日移交南江县公安局被执行逮捕。所盗窃的两部手机在另案中已责令唐某退赔。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已被本院采信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临时羁押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到案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冯某、王某1的证言,被害人刘某、胡某的陈述,被告人蒲松柏及共同作案的另案被告人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监控视频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松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蒲松柏提议盗窃并具体实施盗窃行为,后又将被盗财物予以销售并分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蒲松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以累犯从重处罚。被告人蒲松柏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蒲松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00元。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即履行。(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梁 显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