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许某甲诈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刑初220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甲,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大学本科,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现住抚州市。2016年9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临时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同年9月8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饶伟斌,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甲及其辩护人饶伟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罪1、2016年6月底,被告人许某甲在徐某处借款165万元人民币用于归还其在抚州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卡贷款和其他小额贷款,加上之前的欠款20万元,总共欠款185万元人民币。之后徐某一直催促许某甲还款,并有派人跟守怕其逃跑。2016年7月2日,许某甲联系上被害人杨某,并带上张某及徐某公司的一名男子到杨某家中,许某甲向杨某介绍自己是抚州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谎称张某是自己的妻子、男子为司机,并以投资的工地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借款,承诺可以用自己的车子、房子、股金卡等资产进行抵押来用于还款,杨某先后在2016年7月2日及3日,总共将185万元人民币借给许某甲,均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许某甲将上述借款归还给徐某之后,在2016年7月12日向抚州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辞职,并与朱某办理离婚后离开抚州,失去联系。2、许某甲与被害人梁某之间有民间借贷关系,但许某甲一直拖欠10万元人民币未归还给梁某,之后许某甲提出梁某帮助其归还抚州市南门路御龙民居B栋103室的房屋按揭款20万元人民币之后,便将该套房屋用于抵押贷款后归还上述所有欠款。当梁某支付20万元之后,许某甲拿到房产证告知梁某该房产证已经丢失,并且登报遗失,无法抵押贷款。但2016年5月3日,许某甲到抚州市不动产登记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申请办理上述房产的不动产权遗失补办手续,并在2016年6月2日获得不动产权证书后,便将房产用于抵押贷款,但未归还梁某的欠款,且在2016年5月13日用已经卖给他人但未过户的宏安荟萃中央35栋2015室房子抵押给梁某,约定2016年7月13日未归还便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梁某。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许某甲与朱某于2016年7月12日在抚州市临川区民政局登记离婚,但许某甲在购买荟萃中央房子时,为了省钱花费200元人民币委托售楼小姐伪造了一份自己与朱某的假离婚证,登记时间为2012年6月21日。之后在2016年5月3日,许某甲到抚州市不动产登记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简称不动产登记局)申请办理御龙民居B栋103室的不动产权遗失补办手续时,提供了这份假离婚证,导致不动产登记局将上述房产归于许某甲个人名下,后朱某将不动产登记局告上法庭。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谭某、徐某、吴某1、朱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梁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事实与理由,以借款的形式诈骗被害人,数额为205万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故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辩解其没有诈骗,对指控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的意见:对指控诈骗罪持有异议。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没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告人的行为属民间借贷行为。涉案金额应扣减被告人已支付的利息。如被告人诈骗罪成立,其伪造离婚证的行为是为实现诈骗的手段,按照牵连犯的标准择重罪即诈骗罪进行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同时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罪1、被告人许某甲原系抚州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6月底前,许某甲向徐某借款165万元人民币用于归还其在抚州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州农商行)的股金卡贷款和其他小额贷款,加上之前的欠款20万元,共欠徐某185万元。之后徐某一直催促许某甲还款,并有派人跟守。2016年7月2日,许某甲联系到被害人杨某,并带上张某及徐某公司的一名男子到杨某家中,许某甲自称是抚州农商行职工,谎称张某是自己的妻子、男子是司机,以投资的工地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借款,承诺可以用自己的车子、房子、股金卡等资产进行抵押还款,取得杨某的信任。杨某遂于2016年7月2日、3日,共将185万元人民币借给许某甲,均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许某甲得到上185万元借款后归还给了徐某。2016年7月12日许某甲提出辞职,并与朱某办理离婚手续后离开抚州失去联系。2016年7月15日,抚州农商行同意了许某甲的辞职申请。2、2015年4月25日,许某甲向被害人梁某借款35万元人民币,至2015年12月25日许某甲还欠10万元未归还。之后许某甲提出梁某帮助其归还抚州市南门路御龙民居B栋103室的房屋按揭款20万元人民币后,便将该套房屋抵押贷款归还上述所有欠款。2016年1月14日,梁某付了20万元为许某甲还清了该房屋按揭款,许某甲拿到了该房产证后告知梁某该房产证已经丢失,并且登报挂失。2016年5月3日,许某甲到抚州市不动产登记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申请办理上述房产的不动产权遗失补办手续,2016年6月2日许某甲获得不动产权证书后,便将该房产用于抵押贷款,但未归还梁某的欠款。2016年5月13日许某甲把已经出卖给他人但未过户的其名下的宏安荟萃中央35栋2015室房子抵押给梁某,并交付了房屋的钥匙。至今梁恒祥的20万元未得到偿还。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在抚州农商行的杨某、谭某、许某甲、陈某、冯珍、徐某等人账户的银行转存记录证实:2016年7月2日杨某转出1500000元到许某甲账户;2016年7月3日,谭某转出350000元到许某甲账户;2016年7月2日许某甲转出1500000元到陈某账户,7月3日转出350000元到冯珍账户;徐某于2016年7月2日收到陈某转款750000元,7月3日收到陈某转款750000元及冯珍转款350000元。杨某借款185万元给许某甲,许某甲将该款了转给徐某,用于还款。2.许某甲与杨某签订的借条证实:2016年7月2日许某甲向杨某借款150万元,7月3日借款35万元,借期均为10天。3.梁某与许某甲之间借条、协议书及许某甲与封某之间的协议等材料证实:①2015年4月25日许某甲向某恒借款35万元,归还部分借款后至2015年12月25日尚欠10万元。梁某在2016年1月14日通过中国银行转账195616.07元及付现金4384元合计20万元借给许某甲,许某甲向某恒出具20万元的借条,该款用于归还许某甲在中国银行房子的按揭贷款,由黄斌担保。就上述款项,2016年5月13日梁某与许某甲签订协议:许某甲因开发金溪锦绣步行街资金需要向某恒借款30万元,因资金紧张,许某甲自愿将抚州市宏安荟萃中央35栋1单元2105室的产权抵押给梁某,期限为二个月(2016年7月13日到期),如到期未还清借款,许某甲自愿将该房屋所有权过户给梁某。许某甲负责过户所需费用及支付清银行的按揭款。②2015年11月30日许某甲(甲方)、封某(乙方)、星辰房产(丙方)签订房屋买卖中介的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抚州市宏安荟萃中央35栋2105室建筑面积85.57平方米,转让给乙方,出卖价为45万元。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余款44万元,双方办理产权过户前存入丙方账号,待确认产权后放款给甲方。后又补充协议:许某甲、封某、星辰房产中介原定在2015年12月25日之前封某支付20万元房款给许某甲,改为支付17万元给许某甲,余款28万元在2016年5月19日或取得房产证时,过户时封某做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银行放贷给许某甲。许某甲于2015年12月9日收到封某的购房款10万元。(封某于2015年12月9日转账2万元给许某甲,XX辉于2015年12月9日转账8万元给许某甲)。星辰房产中介2015年11月30日收到封某1万元定金,12月1日收到封某7万元购房首付款。4.封某的中国银行交易记录证实:2015年11月30日转账1万元;2016年3月30日转账1万元。5.抚州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关于原清收事业部员工许某甲的情况说明》证实:许某甲于2016年7月12日提出书面辞职报告,7月15日该单位同意许某甲辞职申请。6.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2日下午,与老板杨某在抚州市帝景某小区。自称许某甲的男子带着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到杨某家借钱。许某甲说是杨某的学生,现在抚州农商行上班,因工地急需用钱,只需借10天。杨某打电话确认了许某甲的身份。许某甲说有抚州农商行的股金卡、房子、车子可以在抚州农商行玉茗支行贷款几天能拿到款还钱,还拿出股金卡给杨某看,并说女子是其老婆。杨某看到股金卡,相信了许某甲,通过抚州农商行转了150万给许某甲。7月3日又通过他的银行卡转了35万给许某甲。两次许某甲都写了借条,载明10天还款。2016年7月12日上午,杨某联系许某甲,许某甲说贷款发放了,下午15时30分还钱。下午15时30分许,许某甲没联系杨某,杨某就打电话,但许某甲的电话已关机了。7.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几年前认识许某甲,借过20万元。2016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许某甲找他借165万用二三天。他知道许某甲是农商行员工,使用股金卡贷款比较快,答应了借钱。从抚州农商行转款到许某甲的抚州农商行的股金贷款卡替其还贷。7月2日许某甲转150万给了陈某,陈某于7月2、3日各转了75万给他,7月3日许某甲转了35万给冯珍,冯珍即将35万转给了他。借钱时收了一点手续费,具体数额不清楚。许某甲还钱后,借条还给了许某甲。不知道钱是哪里的,许某甲说拿股金卡去抚州农商行贷款。2016年7月1日晚9时找许某甲还钱,熊某一起到。期间许某甲的朋友张某也去了,后他要许某甲去其公司,谈到晚上12时许就先回家了。第二天得知许某甲、张某和他公司的员工一起在宾馆休息。后来收到许某甲的185万元。因为怕许某甲躲起来,所以让公司员工跟着去宾馆。许某甲说张某是其妻子。8.证人熊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4月通过徐某认识许某甲,许某甲向他借了50万元。2016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星期五)晚上9时许,徐某公司的人打电话说许某甲欠的钱可能还不了,要他过去。他开车和徐某一起去。许某甲说还欠别人的钱,欠徐某的钱要缓一下,徐某不同意。三个人一直谈到凌晨3时左右,后来张某去了说把车子、房子卖了还钱。徐某要求第二天接着谈。第二天,许某甲说去借钱,他跟着一起去。他和许某甲、张某一起到抚州市帝景某小区的一栋别墅旁,许某甲、张某和另一名男子一起去借钱,他在车上等。约十分钟许某甲三人出来。之后到徐某公司,知道许某甲还了徐某的钱。过了几天他去找许某甲,许某甲拿信用卡在POS机上刷了一万元给他,后来就联系不上。许某甲称张某是其老婆,张某没有否认,另一男子是徐某公司的人。许某甲在徐某公司没有被人限制自由。9.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徐某是他的合伙人,都在凤凰置业公司做事。许某甲之前向他借过钱,数额不大。7月2日下午,许某甲打电话说通过他的账户转150万,把150万元转给徐某,他联系徐某,徐某说是许某甲还的钱,他就把农商行的账户给许某甲,收到150万元后,在7月2日、3日分2次,每次75万元转给了徐某。老三是峰格装饰的老板,经常在徐某的公司,好像名字叫熊某。10.证人封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下旬,通过58同城网知道抚州星辰房屋中介公司有一套宏安荟萃中央35栋2105室的房子,87平米售价46万元。联系房产中介到现场看房,与星辰房产中介公司辛某以及户主许某甲商谈购买事宜。许某甲自称早已离婚,在抚州农商行工作,因急需资金所以亏本卖房。辛某也证实看过许某甲的相关合同、购房发票等。房子属于许某甲个人,到查询符合二手房交易条件。后许某甲同意以45万卖给他,但要求先付20万,2016年5月19日或取得房产证时付尾款。2015年11月30日,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他、许某甲都签字捺手印,辛如英签字盖了抚州市星辰房产中介公司的章。2015年12月9日,跟许某甲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先付17万元,尾款在取得房产证或在2016年5月19日过户拿到了房子的钥匙时付清。2015年11月30日,从中国银行转1万元定金到辛某的账户;12月1日,通过工商银行转7万元给辛某抵购房款;12月9日,又通过姐夫XX辉的账户转账8万元到许某甲的账户,同一天本人还转账2万元到许某甲的账户。后来许某甲催他转钱。2016年3月30日转了1万元到许某甲的工行账户,共支付了19万元房款给许某甲。2016年4月开始对荟萃中央房子进行装修,6月的一天发现房子的门打不开,钥匙被人换了,打许某甲电话但联系不上,又联系中介,辛某讲许某甲可能跑了。他就去报案。不知道房子是按揭房,但知道没有办理房产证。11.杨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许某甲是骗钱的人,张某是跟许某甲到他家骗钱的女子。1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1日晚上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自称是抚州农商行职员许某甲,许某甲说在金溪搞了一个农贸市场,工地急需要一笔钱。2016年7月2日,他告诉许某甲住在帝景某小区,许某甲和一男一女去了他家。许某甲称女的是其老婆,男的是工地上做事的人。经证实许某甲是抚州农商行正式员工,许某甲说在金溪的农贸市场工地急需钱周转不超过十天,并说车子、房子可以抵押贷款170万元。他同意了,许某甲写了一张借条。下午到抚州农商行转了150万元给许某甲,许某甲给发短信收到款。2016年7月3日上午许某甲又打电话讲还差30几万,又和上次的一男一女到他家,写了借条借款35万元借期十天,他又转了35万元给许某甲。2016年7月6日,联系许某甲,对方说正在办理贷款。后一直打电话催其还款,许某甲讲7月12日一定会贷款还钱。7月12日上午找许某甲,许某甲说下午三点半贷好款还钱。下午三点半钟无法联系上许某甲。四时许到许某甲办公室,其同事说许某甲11日、12日没上班。找到许某甲的领导,答应联系许某甲。7月13日,许某甲领导说无法联系上许某甲,就报了案。许某甲没有在抚州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业务。没有和徐某合伙害许某甲,在许某甲借钱之前不认识,也没有任何矛盾。13.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实:许某甲之前在抚州农银鹏田支行当行长。2015年4月25日,许某甲说在金溪县建锦绣步行街,需要借35万元周转,时间一个月。2015年8月24日之前还了25万元。后许某甲写了一张欠条在2016年1月24日之前归还10万元。到期许某甲又没还,许某甲说在抚州市御龙名居B栋2单元103室有一套房子是按揭的,还有20万欠款没还,如果帮其还了,许某甲用该房产去抵押贷款,归还30万元。2016年1月14日他替许某甲还了20万元人民币。许某甲又写了一张借条,约定4个月还款,其同事黄斌担保。许某甲拿到房产证后,问其还钱,许某甲说房产证被偷了于2016年3月23日登报挂失。他逼许某甲还钱,许某甲说在荟萃中央35栋1单元2105室还有一套房子,双方协议在2个月之内还清欠款30万元,如果不还就把荟萃中央的房子过户抵债,还是找黄斌担保。许某甲把宏安荟萃中央的购房收据和钥匙给了他。当时许某甲说还有一把钥匙在其老婆那里,称购房合同的原件被盗只有复印件。不知道该房子许某甲已卖给他人。2016年7月12日之后联系不上许某甲。1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6月底,向徐某借了165万元还抚州农商行的股金卡的贷款以及一些小额借款,之前还欠其20万,总共欠185万。过了几天,徐某想买他的农商行股金卡的股份,他没有同意,徐某就逼他还钱。2016年7月1日想办法去弄钱还,后来打听到杨某有钱,联系了杨某,对方让他次日到帝景某小区的家中谈。徐某怕他逃跑,派了一男一女跟着一起去找杨某。7月2日中午,到了帝景某杨某家中谈借钱的事。他称是抚州农商行的正式员工,杨某通过朋友证实了他的身份,他说在金溪农贸市场工地急需一笔钱,然后还说男子是其司机,女子是其老婆,过几天把房子、汽车、股金卡去抚州农商行抵押货款还钱。当时借150万,利息好像是每天千分之二,杨某把150万打到他抚州农商行的工资账户。7月3日发现150万不够还徐某,上次的男子跟着他又到找杨某再借35万,杨某又转了35万,写了两张借条,还款期限是10天。后杨某多次打电话催问利息及抵押贷款情况,就应付说正在贷款。7月12日上午杨某催问贷款的事,就骗杨某贷款已经成功。没有办法还钱又不想牵连老婆,当日上午跟老婆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下午就关机逃跑了。金溪农贸市场项目是真的,2016年6月他在农贸市场的资金全撤出来了。他的房子、车子、股金卡已经没有了,没有去抵押贷款。御龙名居B栋1单元103室于2016年5、6月以3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临川区民间融资管理中心;宏安荟萃中央35栋2105室是2014年5月份购买的按揭房不能贷款。宝马5系车(赣F×××××)2015年底以30万的价格已抵押给黄波;雪弗兰迈瑞宝车(赣F×××××)2015年下半年以10万的价格抵押给了一个人。股金卡于2016年6月抵押给“吴志新”,得到150多万还了欠钱。当时为了尽快还徐某的钱,编造理由让杨某相信,说男子是司机,女子是他的老婆,那一男一女都是徐某公司的员工。2016年6月底,因借了别人的钱,答应把股金贷款还了,把股金卡抵押给别人还款。6月30日上午找徐某帮忙把股金卡贷款还了,把股金卡转让给徐某,徐某就派公司的人到还了165万元贷款。当晚上22时许,徐某看到没有给其办理股金卡的转让手续约在梦湖东路的和味楼门口见面,他讲股金卡已经答应还钱给别人,要其缓一个月时间。徐某不同意便把他带到其公司,逼他还钱,到7月1日凌晨二三点还没有谈好,徐某派公司的两名男子开车押着他到凯宾酒店住了一晚,7月1日吃完早饭又押着他到徐某公司。当晚实在没有办法,就问徐某是否有资源可以借钱,一个男子给了一张有电话号码的纸条,其中有杨某的,让他打电话看能否借到钱。只有杨某答应第二天去谈。7月2日徐某派了两辆车子,他坐第一辆车,女朋友张某陪着,徐某派的男子开车,第二辆车是徐某公司的“老三”开车,带了二三个人跟在后面。当日下午开车男子、张某、他到杨某家借钱,借到钱之后他把150万元转到陈某的名下。转完后又被“老三”押回徐某公司,徐某又逼他还35万元。7月3日“老三”带着几个男子陪他,又到杨某家中借了35万转给徐某。徐某等人从2016年6月30日晚上10时一直到7月3日中午左右,一直限制他自由。借杨某的钱是还徐某跟“老三”的钱,当时跟杨某说工地需要资金周转,借钱时用自己名下的资产抵债。他名下的资产不够还债。杨某于7月12日要用钱,要他全还清。7月12日离开抚州是没有钱还,借钱的人还威胁就逃跑了。他借过梁某的钱,借了35万元还了25万元,只欠10万元。后来因为资金紧张,跟梁某协商由其替他交清御龙名居房子的按揭款(19.5万左右),拿到房产证后抵押贷款还钱。后来房产证被偷了就缓下来,他没有骗钱。2016年7月4日至10日的一天将股金卡转给了“新新”,“新新”答应给156万元转让费,但至今未得。2015年11月下旬因为资金紧张,把宏安荟萃中央35栋2105室的房子挂在星辰房产中介出售。11月30日左右,跟封某在星辰房产法人代表辛某的见证下签订了购房合同,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封某,房子是按揭房还没有办理房产证,辛某说2016年3月能办好,封某和他又签订了补充协议,房产证办理下来马上过户给封某。后来没办理房产证,没有办过户。封某给了18万元。没有钱还梁某,他说荟萃中央还有一套房子,已经卖给别人还没有过户,梁某逼着他签协议要把荟萃中央的房子过户。还欠银行多少钱不知道。他知道荟萃中央的房子换了锁,梁恒祥讲的。当时是想卖房子,没有办证没法过户,当时把购房合同以及房子的钥匙都给了封某。(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许某甲与朱某于2008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后于2016年7月12日登记离婚。许某甲在购买抚州市荟萃中央小区商品房时为了省钱,花费200元人民币委托售楼小姐伪造了一份与朱某的假离婚证,该离婚证登记时间为2012年6月21日。2016年5月3日,许某甲到抚州市不动产登记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简称不动产登记局)申请办理御龙名居B栋103室的不动产权遗失补办手续时,也提供了该份假离婚证,不动产登记局遂将上述房产登记在许某甲个人名下,导致朱某将不动产登记局起诉至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等材料证实:许某甲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提供的离婚证复印件载明的登记时间为2012年6月21日;离婚协议上注明御龙名居的房子归许某甲所有,时间为2016年5月3日;朱某、许某甲真实的离婚登记日期为2016年7月12日。2.民政局调取的信息证实:许某甲与朱某结婚登记时间是2008年10月14日,离婚登记时间是2016年7月12日。3.归案情况说明及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9月1日,许某甲在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聚网咖网络会所被南宁市公安局凤岭派出所抓获归案。9月7日移交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治安大队。4.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各一份证实:2016年7月12日许某甲与朱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抚州市南门路的御龙名居B栋103室(面积126.64平方米)、位于抚州市南门路的澜湾国际12栋1单元2001室、位于抚州市赣东大道1688号宏安荟萃中央35栋2105室,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个人名义对外负债的,由各自自行承担。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债权债务在谁的名下,由谁负责处理。5.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犯罪时,许某甲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6.许某甲在抚州农行的贷款记录证实:许某甲在抚州农商银行有多笔贷款。7.房屋登记簿证实:许某甲所有的宏安荟萃中央35栋2105室处于抵押状态。8.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3日,许某甲拿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户口本、报纸遗失声明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要求补办不动产权证书。2016年6月2日,许某甲将补办的不动产权证书拿走。许某甲利用假离婚证办理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之前系夫妻共同所有,现系其个人所有),后用该产权证在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了30万元。2016年8、9月,许某甲的妻子朱某查询该套房子登记情况,称2016年7月12日两人才离婚,要求撤销登记,他们才发现许某甲提供的离婚证和协议是虚假的。后来朱某在南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许某甲提供的离婚证上显示登记时间是2012年6月21日,朱某提供的离婚登记时间是2016年7月12日。9.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许某甲是其前夫,两人于2016年7月12日办理离婚手续,他们只离过一次婚。之前听许某甲说办过一张假离婚证用于购买宏安荟萃中央的房子,但没见过。当时琦说办假离婚证是为了购买二套房降低首付和利息。离婚后到不动产权局咨询房产的事情,才知道许某甲用假离婚证在不动产权局把房产分割到他名下。10.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和朱某于2016年7月12日在临川区行政中心办事大厅办理了离婚手续,当场拿了离婚证。御龙名居B栋1单元103室有一套(约120平方米)的房子,2016年6月在抚州市高新区不动产权登记局办理过不动产权证,补办的新的不动产权证注明房产归他个人所有。当时提供了身份证、离婚证、户口本等资料,离婚证是假的。离婚证是从宏安荟萃中央的售楼小姐处拿来的,因之前买过房,她说如果离婚的话可以省很多钱,就问售楼小姐可不可以弄到假的离婚证,她说可以只要200元。之后就将办假离婚证的事情交给售楼小姐,没过多久办好了。假证件内容不记得,是他和前妻朱某的名字、身份证号码、离婚登记时间,还盖了民政局的假印章。为了还钱想以房产做抵押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但朱某不同意,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夫妻双方签字,为了得到钱,所以拿假离婚证在不动产登记局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朱某不知道。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185万元;同时以已经出卖的商品房抵押骗取另一受害人20万元,共计骗取他人20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另被告人许某甲为购买商品房省钱,伪造了假的离婚证,还用该假离婚证将夫妻共有的房权变更到个人名下,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许某甲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辩护人主张被害人有过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构成诈骗罪,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经查,被告人为偿还他人的欠款,谎称工地急需用钱且仅借款十天,同时称有房产、汽车、股金卡可以抵押,得款后并未积极还款,而是虚构向银行贷款以还钱的事实搪塞被害人,并最终逃避,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同时被告人还欺骗另一被害人为其还清房屋的按揭款项,再用以抵押贷款偿还被害人的债务,但被告人取得产权证后谎称该产权证遗失,却贷款用于处理其他债务,并再次用已经卖给他人的另一处房屋抵押给被害人,其行为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的观点不予支持。辩护人还认为被告人伪造离婚证是为了贷款,是诈骗的手段,该罪应该被诈骗罪吸收;经查,被告人许某甲办理假离婚证时是为了购房省钱,而予以伪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故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许某甲对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9年8月3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许某甲退赔被害人杨跃刚损失计人民币一百八十五万元,退赔被害人梁祥恒损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永恒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人民陪审员 张水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晏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