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4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曹文华与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华,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433号原告:曹文华,男,199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表人:阳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曹文华与被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曹文华诉称,2015年6月2日,被告设立的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原告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作为承包人将九华山圆通寺道路拓宽工程交由原告内部承包,合同履约保证金为85万元整。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汇款32万元。汇款后原告多次催促要求进场施工但被告无法履行协议,经原告了解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自汇款至今,时间长达两年,且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已经注销,确已无法履行协议,理应返还原告支付的保证金。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已办理工商注销,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总公司承担。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该案依法应由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6500元、保全费2270元,退还原告曹文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莹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卫 超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