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秦敏诉被告(反诉原告)丹东市光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敏,丹东市光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604民初848号 原告(反诉被告)秦敏,女,1957年7月4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代理人王丽洁,丹东市中欣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丹东市光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东昌路49-17号。 法定代表人高晓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野,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晓光,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兴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反诉被告)秦敏诉被告(反诉原告)丹东市光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秦敏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丹东市光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秦敏、被告(反诉原告)丹东市光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回本诉和反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反诉被告)秦敏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丹东市光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秦敏承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丹东市光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方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汤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