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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0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赵青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赵青,董丽珍,袁伟民,长兴泗安惠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0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金陵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82926456N。法定代表人:韩强,总经理。被执行人:赵青,男,汉族,1961年4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都市。被执行人:董丽珍,女,汉族,1960年4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都市。被执行人:袁伟民,男,汉族,1962年12月19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长兴泗安惠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泗安镇管埭村,组织机构代码:56695566-6。法定代表人:陈传意,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青、董丽珍、袁伟民、长兴泗安惠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89541.19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开展如下执行工作:1、扣划被执行人长兴泗安惠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9300元,现已转付申请人;2、查封被执行人袁伟民名下位于雉城紫金桥新村9幢506室和阳光天地小区北区35幢1-301室房产,但均已设定抵押,申请人同意暂不予以处置;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各被执行人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车辆、股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0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曼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