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旭光、张文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旭光,张文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2740号申请执行人徐旭光。被执行人张文大。原告徐旭光与被告张文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5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旭光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文大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旭光未实现债权269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张文大查无下落,其所有的房地产已查封,但其前妻享有永久居住权,本案不宜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2740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审 判 员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