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恢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洪勋与任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洪勋,任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恢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洪勋,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襄北机务段职工,住襄阳市高新区襄北车站路。被执行人:任翔,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住襄阳市铁路大院中区。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吴洪勋与任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翔的银行存款4.5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