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辉、简文彬与杨华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简文彬,杨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川162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27日,住四川省武胜县。申请执行人:简文彬,男,汉族,生于1955年10月12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杨华国,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18日,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执行李辉、简文彬与杨华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15620万元,已执行标的0元。执行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洪林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