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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5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惠金与被告深圳市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惠金,深圳市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5025号原告:杨惠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江。被告:深圳市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一路23号文锦广场北座,组织机构代码192185299。法定代表人:孙玉麟。原告杨惠金与被告深圳市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杨惠金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惠金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颖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