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民辖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国进、陈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进,陈秀珍,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民辖终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进,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珍,女,193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原审被告: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新城区农贸批发市场B幢1号房。法定代表人:陈国进。原审被告:陈国珍,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上诉人陈国进因与被上诉人陈秀珍、原审被告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17)粤1721民初7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国进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陈秀珍、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国珍均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陈秀珍为接收货币一方,其的住所地在广东省阳西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被上诉人陈秀珍的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另外,本案原审被告阳西县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国珍的住所地也均在广东省阳西县。被上诉人陈秀珍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的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德森审 判 员 罗志华审 判 员 冯俊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曾金莲书 记 员 莫蕙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