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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德福与繆强民;高锡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福,缪强民,高锡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1民初365号原告:陈德福被告:缪强民被告:高锡桂原告陈德福与被告缪强民、高锡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缪强民、高锡桂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德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40000元借款及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3日,被告缪强民、高锡桂以做生意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由被告缪强民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2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迟迟未偿还借款及利息,现被告杳无音讯。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缪强民、高锡桂未予答辩。原告陈德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缪强民、高锡桂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对其均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3日,被告缪强民、高锡桂以做生意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由被告缪强民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2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迟迟未偿还借款及利息,之后,被告外出,不知去向。另查明,被告缪强民与高锡桂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缪强民立据向原告陈德福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被告缪强民向原告陈德福借款后,虽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陈德福可随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后经原告陈德福多次催要,被告缪强民没有清偿,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民事责任。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笔借款是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借款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高锡桂应与缪强民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缪强民、高锡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陈德福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按月利率2%从2012年2月3日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缪强民、高锡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永忠审 判 员  陈俊广人民陪审员  刘小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