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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6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赵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文某,赵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6399号原告:孙某甲,女。法定代理人:孙某乙,男。法定代理人:杨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锋,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号18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3437751Y。负责人:马培忠,职务,总经理。被告:文某,男。被告:赵某,男。本院在审理孙某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文某、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自愿撤回本案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孙某甲承担。审判员  毛宏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