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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肇庆市端州区嘉荣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伍华颖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端州区嘉荣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伍华颖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903号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嘉荣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工农北路46号和基A幢113卡。法定代表人:李丽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君,女,该公司员工。被告:伍华颖,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嘉荣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伍华颖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嘉荣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嘉荣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嘉荣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羽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