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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云等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鑫森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李淑珍,张某,内蒙古鑫森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张云,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敦化市。申请执行人李淑珍,女,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敦化市。申请执行人张某,男,200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内蒙古鑫森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申请执行人张云等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鑫森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满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6240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1执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斌审判员 ���张兆鹏审判员 安  伟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所  全  兴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