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石元光、杨文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元光,杨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333号申请人:石元光,男,1978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杨文俊,男1966年5月28日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大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元光诉被告杨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文俊名下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39666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案外人张彩凤自愿提供名下汽车一辆(车牌号鲁C×××××),为申请人石元光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石元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文俊名下的银行存款39000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对其名下的车辆、债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或对其名下的房屋、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 判 员 李延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