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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4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贾某与周某婚姻无效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某,周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特5号原告:贾某,女,1992年7月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虎生,内蒙古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刚,内蒙古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1,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中核北方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法定代理人:周某2(系被告周某1之父),男,194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中核北方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贾某与被告周某1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7年5月8日申请司法鉴定,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赵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祁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