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邬国洲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邬国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邬国洲,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邬国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3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