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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3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丰收板材销售中心与黑龙江科技职业学校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丰收板材销售中心,黑龙江科技职业学校,顾显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3892号原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丰收板材销售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禧龙哈东板材市场A5/***号。经营者张金平,公民身份号码×××,住河北省邢台市。委托代理人XX启,黑龙江日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科技职业学校,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和街76号。法定代表人李晓东,校长。委托代理人董晓光,副校长。被告顾显坤,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委托代理人孙宇,黑龙江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丰收板材销售中心与被告黑龙江科技职业学校、顾显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丰收板材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丰收板材销售中心负担。原告预交2388元,退还原告2363元。审 判 长  郎 芳人民陪审员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任雅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