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81执恢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爱民、郭爱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爱民,郭爱平,张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恢222号申请执行人郭爱民,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郭爱平,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张晓明,女,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郭爱民诉郭爱平、张晓明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郭爱民同意结案,并为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材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利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