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戴仁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戴仁桂,林周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49020891-1。法定代表人何清忠,理事长。被执行人:戴仁桂,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周武,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戴仁桂、林周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勇军执行员 林俊杰执行员 陈小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注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