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梅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1092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梅某,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0日被查获,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梅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被告人梅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梅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02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梅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梅某的酒精含量,较好的认罪态度等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判决 被告人梅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华 瑜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淦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