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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莫丽燕、邓丽霞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丽燕,邓丽霞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0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莫丽燕,女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梁中,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丽霞,女,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陈豪杰、黄洁玲,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莫丽燕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05民初45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莫丽燕上诉称,双方是合作关系,而且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确立在广州市越秀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被上诉人在本案主张的房屋使用费,而且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故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钜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