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592王代林与张履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代林,张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592号申请执行人王代林,男,1949年5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址本市润州区。被执行人张履荣,男,1951年1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址本市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代林与被执行人张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代林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民初1915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之祥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堵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