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执恢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东升、刘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46号申请执行人杨东升,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刘涌,女,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杨东升与被执行人刘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货款8500元。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公民身份号码等具体身份信息,本院无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货款8500元,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体身份信息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