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4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荆进国与秦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进国,秦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653号原告:荆进国,男,汉族,1964年1月2日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保贤,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永平,身份不详。原告荆进国诉被告秦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4.24万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好友关系。2013年1月14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本息19.76万元,原告又借给被告24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后经原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查,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荆进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48元,退回原告荆进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迪人民陪审员 蒋成梅人民陪审员 胡秋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孟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