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远进才与张恩柱、苑世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远进才,张恩柱,苑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309号申请执行人:远进才,男,1975年1月4日,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张恩柱,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被执行人:苑世杰,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2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远进才与张恩柱、苑世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远进才与被执行人张恩柱、苑世杰自愿达成还款计划,分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远进才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到期没有履行完毕,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王雪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