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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志芬、杨怀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芬,杨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80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芬,女,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杨怀忠,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芬与被执行人杨怀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振龙审判员  张永安代���审判员李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