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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3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与张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张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3民初1018号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南延路。负责人:刘树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某,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住葫芦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诉被告张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岳英凯人民陪审员  唐锦辉人民陪审员  王金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甘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