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9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凤彩与陶余雄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凤彩,陶余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9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郑凤彩。被执行人陶余雄。关于郑凤彩申请执行陶余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万元,被执行人交纳了1万元后就外出无法联系,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9执1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天军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明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