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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李永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李永和,杜刚红,李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6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住所地:沂源县城胜利路15号。负责人:张福强,行长。被执行人李永和,男,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杜刚红,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永新,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永和、杜刚红、李永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于2017年6月7日将各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后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辆、商品房屋等财产或财产线索,经传统查控,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7月24日,本院依法与被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家永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