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2执26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朴仁洙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朴仁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6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增5号。负责人:陈庆海,行长。被执行人:朴仁洙,男,1952年1月14日生,朝鲜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梅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朴仁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我院查封,房产、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02民初52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