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4执5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白领强与李林涛、田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领强,李林涛,田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520-1号申请执行人白领强,男,1968年9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李林涛,男,1977年4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田会,女,1980年1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2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林涛、田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林涛名下位于新乐市南环路迎宾苑1号商住楼5单元1层西门(证号:0130013609)。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连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