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支公司与周正富、荣雪萍、史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支公司,周正富,荣雪萍,史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78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行长被执行人:周正富,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7日,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荣雪萍,女,生于1977年11月2日,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史明,男,生于1969年11月20日,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民初字151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支公司申请执行周正富、荣雪萍、史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荣雪萍有车子壹辆,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于被执行人荣雪萍名下的川RVKx**号小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二、限被执行人荣雪萍在收到本裁定书十日内自动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法对所查封的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