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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行审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祥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81行审105号申请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大冶市保康巷26号。法定代表人冯维汉,局长。被执行人李祥军,男,汉族,1989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冶卫医罚字[2016]W3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被执行人李祥军罚款人民币3500元,并加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认为,申请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冶卫医罚字[2016]W3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李祥军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诉讼,亦不履行缴款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冶卫医罚字[2016]W3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李祥军罚款人民币3500元,并加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的行政处罚,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开明人民陪审员  闵 青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梅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