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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民辖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东红与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东红,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辖291号原告:张东红,女,汉族,1966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系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干警,住青海省西宁市。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58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东交通巷1号银泰大厦。法定代表人:于志坚,总经理。原告张东红与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东红诉称,2013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由被告将其开发的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路61号”九号公馆”13号楼1单元1082室,以单价3830元、房款总价445582元出售给原告。交房期限为2014年12月30日前。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交付房款义务,但被告不能如期交房。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现根据合同约定,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7年4月30日逾期交房违约金37919元;二、判令被告承担经济损失16381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东红系该院正式干警,长期从事审判工作,该案若由该院审理,可能引起对方当事人合理怀疑,故该院依法不能行使审判权。本院认为,根据张东红的诉讼请求,本案虽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但并非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引起的物权纠纷,故本案应按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因本案的原告系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的在编干警,为避免当事人对该院审理此案产生合理怀疑,故指定本案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本案由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蒋清燕审判员  翟爱红审判员  姜晓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