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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7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社平与被执行人卢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社平,卢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7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社平。被执行人:卢厚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社平与被执行人卢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厚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卢厚军有碎石机的租赁费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卢厚军碎石机的租赁费收入500000元(自2017年8月4日起每月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