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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丁俊满与昌黎县凤昌食品有限公司、胡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俊满,昌黎县凤昌食品有限公司,胡卫东,张锡春,燕凤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868号原告:丁俊满,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昌黎县凤昌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昌黎县龙家店镇李埝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7634144208.法定代表人:燕凤昌,职务:经理。被告:胡卫东,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张锡春,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燕凤昌,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俊满与被告昌黎县凤昌食品有限公司、胡卫东、张锡春、燕凤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俊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俊满负担。审 判 员 赵向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谢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