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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顺安诉被告朱长征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安,朱长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875号原告:陈顺安,女,住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朱长征,男,住宣城市宣州区。原告陈顺安与被告朱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陈顺安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顺安申请撤回对被告朱长征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安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陈顺安负担。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