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顺安诉被告朱长征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安,朱长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875号原告:陈顺安,女,住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朱长征,男,住宣城市宣州区。原告陈顺安与被告朱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陈顺安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顺安申请撤回对被告朱长征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安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陈顺安负担。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