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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宣欣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欣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3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宣欣杰,男,199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浙江省德清县。2012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宣欣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宣欣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14日晚20时许,被告人宣欣杰趁其父亲宣某1金睡觉之际,在德清县莫干山镇上皋坞村里窑94号家中一楼大厅木炕边柜子上窃得白色VIVO牌Y51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64元。2017年4月14日及5月12日,被告人宣欣杰通过窃得的手机操作宣某1金的支付宝账户,先后两次从该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窃得现金人民币9477元及975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窃手机及赃款人民币6531.56元,均已发还宣某1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宣欣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犯罪记录查询、接受证据清单、客户凭条、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交易明细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开户信息、证人宣某2、徐某的证言、失主宣某1金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查笔录、银行交易账单照片、电子证物检查照片、手机截图照片、扣押物品照片、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欣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宣欣杰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宣欣杰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宣欣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娄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