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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财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市华翼科技有限公司、泸州藏品窖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泸州市华翼科技有限公司,泸州藏品窖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331号申请人:泸州市华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街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14406011K。法定代表人:徐刚,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泸州藏品窖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九狮总部经济区九狮路10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09336725A。法定代表人:王晓勇,经理。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承揽经营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扣押、冻结),申请人以担保人泸州江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川E×××××号车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对被申请人泸州藏品窖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20000元的财产或者存款。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泸州藏品窖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兴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加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