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廖勇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勇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04刑初209号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勇军,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4月1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公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勇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0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鉴于案情,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田振波任审判,人民陪审员罗淑芬、彭扬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丁香担任记录,于2017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汝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廖勇军在与被害人胡某在湘潭市岳塘国际商贸城九标段项目部食堂喝酒,喝酒期间,被告人廖勇军因再次向被害人胡某讨要工钱未果,被告人廖勇军从项目部食堂灶台上拿了一把菜刀,向胡某的左肩膀砍了一刀。经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廖勇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廖勇军与被害人胡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胡某共计人民币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胡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勇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勇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廖勇军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吴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胡某的陈述,鉴定意见,到案经过说明,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勇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廖勇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廖勇军与被害人胡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胡某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廖勇军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判处缓刑将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勇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振波人民审判员 罗淑芬人民陪审员 彭 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樊金灿书 记 员 丁 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胡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的本人其他罪行胡,以自首轮。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胡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