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陶贵保与王先锋、驻马店市江渝船务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贵保,王先锋,驻马店市江渝船务有限公司,泰州市江东运输有限公司,泰州市六航运输有限公司,陶青山,安徽省阜南县航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203号原告:陶贵保,男,汉族,1961年9月8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黄超,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后清,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先锋,男,“江渝7**”轮船舶所有人,住址:河南省淮滨县。被告:驻马店市江渝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陈金友,经理。被告:泰州市江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江洲北路211号汽贸大楼202室。法定代表人:肖飞,经理。被告:泰州市六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姜溱北路92号。法定代表人:朱永宏,经理。被告:陶青山,男,“广通6226”轮船舶所有人,住址: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安徽省阜南县航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鹿城镇环南路51号。法定代表人:赵敬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贵保诉被告王先锋、被告驻马店市江渝船务有限公司、被告泰州市江东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泰州市六航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陶青山和被告安徽省阜南县航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贵保撤回对被告王先锋、被告驻马店市江渝船务有限公司、被告泰州市江东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泰州市六航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陶青山和被告安徽省阜南县航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贵保撤回对被告王先锋、被告驻马店市江渝船务有限公司、被告泰州市江东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泰州市六航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陶青山和被告安徽省阜南县航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经济困难,本院予以免缴。审判员 潘绍龙审判员 熊文波审判员 李 岩二O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