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4民初9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与张某3、张某4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7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9217号原告:张某1,女,194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原告:张某2,女,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瑶,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3,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张某4,女,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张某5,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张某6,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市。被告:张7,女,196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7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张某2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1、张某2负担。审判员  俞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